法律角度看,高铁霸座男受到的惩罚太轻了( 三 )
那这位男子的“霸座”行为到底能不能达到应受惩罚的地步呢?取代《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而从2014年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2项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显然,该男子“霸座”从而导致女乘客无法坐在其购买的指定坐席的行为所对应的票座不符、引起争吵与围观,可能会导致过道堵塞,影响其他旅客的乘车环境,是可以被包含在“扰乱列车的正常秩序”这一规定中去的。
而根据该条例第95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77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根据该条例可以首先责令其改正,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先不说对其罚款吧,至少首先可以责令其改正,不知道大家如何理解“责令”二字的意思,至少较之“劝导”二字而言,似乎增加一些简单的必要的一定限度范围内的人身强制意味的举措并不为过吧。
倘若对于“责令”二字的理解使得警务工作人员有所忌惮,不好掌握度的话,那么,该条例第105条第2款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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