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行业上半年总结与下半年趋势( 八 )

另一方面是目前资管产品的嵌套主要存在于以银行作为最终资金方的投资链条中。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目标投向监管灰色地带时,基金子公司就是实现这一资金链的通道之一。

显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投资,规避了投资范围约束,增加了融资成本,加大了杠杆,不利于投资者和资产直接一一对应,扩大了业务风险,不利于资管业务的健康、合规发展,不符合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

因此新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允许多层嵌套,资管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意即,“资管产品+最终资产”显然可行,“资管产品+资管产品+最终资产”可行,“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最终资产”也可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嵌套过程中,要保持产品同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对应。由于嵌套层数限制严格,目前市场上很多涉及私募的通道业务都将受限制,因此可以预见这一监管规定将增加私募资金的融资难度。